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