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