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