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