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八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