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七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