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