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