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