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