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船长离船不能执行职务时,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向该船的大副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任命新船长接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