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电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至12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至8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 电机员不设乙类证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