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