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
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
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除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外,还可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