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其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可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附件进行修订。

禁止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见附件一)。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见附件二),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