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十五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及成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