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