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