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