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