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