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