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