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经利害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机构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

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