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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第一百七十五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应当尽力施救。 第一百七十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错造成的,由有过错的船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错的,各船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程度相当或者过错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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