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