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