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七十六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