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七十三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