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六十八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十四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