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一)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