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三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