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五十四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四条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