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