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二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