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条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条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二百三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