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五)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