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