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74. 第二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