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