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