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八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