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零三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