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