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