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