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六十一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67.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