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