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 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 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