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其经营、代理或者所有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货物、物品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控制、降低或者消除风险。 进出境人员发现本人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