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收集风险信息: 实施风险监测;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购买第三方信息服务; 开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间信息共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