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收集风险信息:

实施风险监测;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购买第三方信息服务;

开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间信息共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